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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02

关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解读

日期:2019-11-01 10:02:00 信息来源: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正式发布实施,现将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指出: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13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2018年1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调研时表示,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2019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推行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

  近年来,我市坚持“大分流细分类”的工作思路,对产生量大、产生源相对集中、处理技术工艺相对成熟稳定的绿化垃圾、果蔬垃圾、餐厨垃圾实行大类别专项分流处理,根据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性质以及回收利用途径的现实情况,要求居民对玻金塑纸、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废旧家具、废旧织物、年花年桔等进行细分类。目前,全市垃圾分流分类回收量约3000吨/日,有效减少了进入焚烧、填埋处理设施的垃圾量,回收利用率约为30%,与住建部要求2020年达到35%以上的工作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件知易行难的事情,其工作难点之一就是个人需改变混合投放垃圾的行为习惯,做到前端自觉分类投放。根据国外发达国家和先进城市的经验,强制约束和正向激励相结合是公认的推进分类工作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已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力争在年内颁布实施。该法规的出台必将推动我市建立更加强有力的刚性约束,从法律制度层面规定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有效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而制定《办法》则是从正向激励方面着手,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住宅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家庭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居民参与率和投放准确率,进而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确保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因此,《办法》是在总结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成绩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完善我市垃圾分类工作的迫切需要和制度性保障。《办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各责任主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和义务。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

  2015年8月1日,我市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实施《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探索激励机制推动社会公众自觉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主要文件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号)、《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二条,内容包括总则、激励措施、激励程序和附则等。主要特点如下:

  (一)明确激励对象

  《办法》明确对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进行激励,并分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和“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

  (二)规范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负责全市激励资金的总体绩效评价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开展辖区年度激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和初审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经费纳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三)确定激励名额

  为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产生规模效应,产生规模效应,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名额为家庭5000个、个人1000个、住宅区500个,单位不限定名额。各区具体名额分配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家庭名额和个人名额按2017年底各区常住人口数量比例确定(2018年统计年鉴);住宅区名额按辖区物业管理住宅区数量比例确定;单位名额不作限定。

  (四)制定激励措施

  针对不同激励对象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激励措施。

  1.采用通报表扬和资金补助相结合的激励方式。“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资金补助为2000元;“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资金补助为1000元;“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资金补助为10万元/1000户,每个小区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仅通报表扬,不进行资金补助,但分别认定“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不占用各区积极个人名额),给予补助资金1000元/人。

  2.除资金直接激励外,《办法》还提出间接激励措施。如“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深圳市文明家庭”和“深圳市最美家庭”;“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优先申报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学校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绿色学校”;鼓励相关部门安排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和积极个人代表出席演出、颁奖、音乐会、主题晚会等文体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五)规范激励程序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辖区激励工作实施细则。

  具备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应主动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对象推荐上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根据辖区名额择优确定候选激励对象;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实施激励。

  (六)强化监督管理

  市、区城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样复查、资金绩效评价等措施对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被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向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映;经核实发现被授予激励的对象存在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纳入深圳信用体系。

相关链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

http://cgj.sz.gov.cn/xsmh/ljfl/flzxzcfg/content/post_2107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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